答: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粤粮调〔2018〕6号)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则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如果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办理该证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5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非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赁剩余期限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三)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在申请收购许可之日起1年以上。根据你的情况,应该是从事粮食经营的个体户,如果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备案)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承诺书);4、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5、质量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如委托其他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或者仓储保管业务的,提供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具体办理有多种方式,可以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也可以到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兴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山西路43号)2楼监督检查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还可以采取邮寄或网上申请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