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的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