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就业和扩大再就业,改善民生,调整收入分配,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1年11月1日起再次大幅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含)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另外,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因此,如您开店的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使一个月的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也不能享受起征点免税政策。如是个体工商户,不管是自开普通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或者不开具普通发票,只要一个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都可以享受起征点免税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属于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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