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