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影响房屋通风采光的城市树木,经核实后确需修剪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部分路树生长茂盛未能及时修剪的,市民可提出申请,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园林所派人处理,市民不能自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