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首页 > 行风热线 > 热线反馈 > 市交通警察大队

傅先生问:我的亲戚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规定?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9-20
[字体:  ]

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46条规定,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1、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事故认定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