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一)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一)用地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