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事后查证,当事人在服役期间,因训练致左大腿严重受伤,先后在团部卫生队和师医院治疗,退伍时为找到合适工作,本人要求营党委不要把伤情记录在案,因此退伍档案没有带病回乡退伍的记载。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军队医疗证明是反映退伍时档案有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由于当事人的退伍档案无带病回乡记载,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不能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如当事人生活确实有困难,可向镇(街道)申请,民政部门会按规定给予适当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