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是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工商质监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为此,2016年5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检查发现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我们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将依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