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四款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网络消费维权依据。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前面所列商品外,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