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食品安全群众较为关注,食品安全事关民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下列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如果违反规定,生产经营了上述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了第二十八条所列食品的,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