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亲人死亡遗留有财产的,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有亲人死亡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申办继承权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有如下几种:1.死者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火化证明,如果没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的,则需由当地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当地派出所加签意见盖章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死者的身份证。2.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死者的出生日期、生前住址、何时在何处死亡,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写明配偶、子女、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果死者父或母已死亡,则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后由当地派出所加签意见。3.提供遗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存折、股票、股权证明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4.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需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本公证处办理,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可到其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