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首页 > 行风热线 > 热线反馈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兴城沙先生问:“明厨亮灶”有什么法律依据?不达标就不能开饭店吗?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12
[字体:  ]

答:1.明厨亮灶也叫阳光厨房,是指消费者可直接或简接看到餐饮服务单位厨房内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实现食品加工制作阳光操作。目前明厨亮灶主要有四种形式: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和参观通道等。

2.明厨亮灶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3.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了,目前,我市正逐步落实《条例》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建成明厨亮灶工作要求。按照省局工作部署,2017年底要实现全省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2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食堂和大型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100%。另,今年省局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拟将明厨亮灶作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关键项目。也就是说今后所有申请开饭店、餐馆、食堂的厨房都必须达到明厨亮灶的要求。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