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发[2006]17号和粤水移办[2006]19号文件精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为移民扶持人口:1、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4、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