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和省移民办粤水移办[2006]19号文件精神:农村水利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对象,是指在2006年6月30日移民安置地在册的农村户籍人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水利移民不再纳入登记扶持范围。 2009年5月,兴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确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及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文件,文件规定:原籍在移民区域,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及其非农家属子女,应予以清理,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目前,兴田街道办事处正进行移民人口复核工作,待复核工作完成后,将按规定发放移民后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