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时带齐下列材料:⑴申请书;⑵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①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②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④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⑤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带齐以上资料到水务局水资源管理股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