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公告》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适用免税政策,并应在5月份的申报期申报免税,若5月份仍没有申报免税,则应在6月份申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