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登记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该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女方的居住证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