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首页 > 行风热线 > 热线反馈 > 市畜牧兽医局

龙田镇 吴先生问:屠宰、经营没有检疫的动物及其 产品应如何处理?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4-25
[字体:  ]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贷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