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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田街道办谢女士问:屠宰、经营没有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应如何处罚?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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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将所卖猪肉重新进行检疫,并按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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