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