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14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属冶炼企业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向安监局提出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由我局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