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第二是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第三是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第四是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第五是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