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物品。如果这些企业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和设施)数量达到规定的额数,就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目前各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储存数量来看,我市现有5家企业的储存能力达到了50吨以上,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规定,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等的规定,对这5家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要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