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去年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要逐步加以规范。 为了缓冲和过渡,国务院又于今年5月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62号文的专项清理工作,明确各地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可在规定期限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自行设立的 过渡期 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因此,兴宁市原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办法》仍然有效,可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继续执行。主要优惠内容为:用地、用水、用电优惠和资金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此外,还在子女就读、员工交通等生活方面给予相应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