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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7〕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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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17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1


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兴宁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5%(不超过5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到市住建局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凡属政府招投标工程,由中标施工企业一次性将保证金缴交至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保证金缴存单位出具收据。

第三条 未缴交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缴清;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经市有关部门核实,确实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不再补缴。

第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交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市住建局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半年以上的)、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经市人社局和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人社局核实确定员工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后,提取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同一比例发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工资表中,工资表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保证金提取后,保证金缴存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否则,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并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抄报相关部门,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第十条 保证金的退返。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或停工后,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或停工、农民工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保证金缴存单位凭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凭证到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银行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银行活期)退还给保证金缴存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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