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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在兴宁市城区通行的通告

兴市府〔2017〕3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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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17—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761号),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兴宁市城区对黄标车实施禁止通行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车辆

禁止通行车辆为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除外。

二、禁止通行区域

禁止通行区域具体范围为:由官汕路、文峰一路、兴宁大道、站前路(S225)、福兴大道(新)、人民大道(G205)、兴将路(X017)所包围的区域(详见附件)。

三、禁止通行时间

201821日起,全天24小时限行。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821日起施,有效期3年。原黄标车限行相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兴宁市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区域示意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1230

附件

兴宁市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区域示意图

图片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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