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推进我市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办〔201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全力加快绿色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兴宁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可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五、购买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规范性文件)调研与草拟、决策(规范性文件)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六、购买服务目录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政府每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禁止转包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力量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 一事一议 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后,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规定支付。
九、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4.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力量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