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城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兴宁市城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 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和处置管理,维护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兴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根据“谁雇佣、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工地建筑垃圾、余泥渣土的运输和处置管理。所有城区施工工程在办理工程报建前,建设单位应到市住建局提出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运输和处置申请,缴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保证金,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 建筑垃圾、余泥渣土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禁止向道路用地、绿地、河道沟渠、农田等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余泥渣土。处置建筑垃圾、余泥渣土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引发纠纷。 第五条 市住建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申请单位建筑垃圾、余泥渣土处置核准情况。如未办理建筑垃圾、余泥渣土处置核准和未缴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保证金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保证金按如下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保证金2万元;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缴纳保证金3万元;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缴纳保证金5万元;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缴纳保证金10万元;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保证金20万元。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无违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预交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余泥渣土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工地施工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水泥硬底化; (二)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冲洗车槽及相关冲洗车辆设备; (三)有专人负责进出工地车辆的保洁及车辆的冲洗工作; (四)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装载要求,实行加装返板或遮盖篷布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防止沿途抛、撒、滴、漏污染道路。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各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要全面实现水泥硬底化,混凝土搅拌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和相关冲洗设施; (二)要定期对所属及雇佣运输车辆(包括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和建材散料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刷漆,统一标识、统一颜色,不得租用手续不齐全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三)建材散料运输车辆必须加装返板或遮盖篷布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杜绝抛、撒、滴、漏污染道路现象; (四)所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出料口必须安装防漏截斗,车辆装料要按规定装载,装料和卸料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料斗、冲洗轮胎,严禁轮胎带浆上路和料斗在路上漏浆掉渣。 第十条 穿越城区路段的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质量必须符合核定标准,严禁超载;同时要冲净车身车轮,采取加装返板或遮盖篷布密闭运输,确保无抛、撒、滴、漏方可进入城区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余泥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或1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余泥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余泥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余泥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穿越城区公路路段的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 第十七条 使用涉牌涉证的机动车进行运载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十日以下拘留、扣留机动车,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运载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农用车、拖拉机在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过程中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已缴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个人),因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罚款未缴清的,其罚款连同滞纳金从缴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等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除按相关规定作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在此以前颁布的有关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和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