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201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禁燃区范围 自2019年4月20日起,兴宁市区建成区及近郊范围内所有区域,面积57.96平方公里,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三、工作目标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2018年1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确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范围,起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初稿,并征求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二)2019年4月15日前,市政府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城市建成区及近郊范围。 (四)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 (五)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兴宁供电局做好电力运行调度,配合市发改局加大对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力度。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技术指导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收回相关许可证照,并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停止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省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市城综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市政管网的建设;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九)市公安局:配合协助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或调整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附件:兴宁市城市建成区图
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