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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2020〕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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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足球运动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梅州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梅市财教〔2016〕4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足球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采用集体研究分配方式,实行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审核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工作,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各项工作,主要包括: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裁判员、教练员培训;足球场地建设奖励;足球运动队及优秀运动员奖励,优秀足球人才引进;足球品牌赛事和职业联赛发展,参加各类足球赛事,开展群众足球活动;足球文化保护和传承,足球文化交流活动,足球课题研究;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足球产业活动的单位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支出及相应产生的专家评议及项目跟踪评价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日常办公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足球产业发展资助方式

  第九条足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对同一项目当年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对足球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进行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符合足球产业支持政策的,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足球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符合足球产业支持政策的,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奖励:以奖代补形式,主要用于对体育公共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对申请奖励的项目或单位,符合足球产业支持政策的,根据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程度确定奖励额度。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研究决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供有关材料。

  (三)前置审核。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通过初审的项目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后的年度具体实施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五条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经批准后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以下的申报单位,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达到优良层次的,方可继续保留其申报资格,整改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审计。相关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资金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解读稿: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059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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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2020〕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足球运动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梅州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梅市财教〔2016〕4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足球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采用集体研究分配方式,实行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审核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工作,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主要用于支持我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各项工作,主要包括: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裁判员、教练员培训;足球场地建设奖励;足球运动队及优秀运动员奖励,优秀足球人才引进;足球品牌赛事和职业联赛发展,参加各类足球赛事,开展群众足球活动;足球文化保护和传承,足球文化交流活动,足球课题研究;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足球产业活动的单位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支出及相应产生的专家评议及项目跟踪评价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日常办公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足球产业发展资助方式

  第九条足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对同一项目当年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对足球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进行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符合足球产业支持政策的,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足球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符合足球产业支持政策的,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奖励:以奖代补形式,主要用于对体育公共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对申请奖励的项目或单位,符合足球产业支持政策的,根据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程度确定奖励额度。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批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研究决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供有关材料。

  (三)前置审核。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通过初审的项目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后的年度具体实施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五条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经批准后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以下的申报单位,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达到优良层次的,方可继续保留其申报资格,整改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审计。相关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资金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解读稿: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059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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