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房产服务中心: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力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新格局,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3日发出了《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兴市府〔2019〕32号),拟对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高田村(地块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为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本通知自2019年9月23日起执行。
附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高田村(地块三)房屋征收示意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