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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0〕4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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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42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畜牧大县、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为原则,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治理路径,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农牧结合,多元利用。坚持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平衡、农牧结合,分类探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路径、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制宜,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建立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疏堵结合,奖惩并举,协同推进生产发展、种养循环、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美好和畜产品供给稳定。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市政府负总责;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场科学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规模养殖场负主体责任。非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辖区镇(街道)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我市生猪产能有所下降,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和梅州市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措施和要求,各镇(街道)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畜禽养殖、粮食生产、林果蔬菜种植、畜产品加工等,加快恢复生猪产能。在发展生猪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提高牛羊养殖比重,做强家禽业生产;大力发展集约化、生态化规模养殖,引导养殖企业向耕地较多、环境容量较大的区域转移。重点引导生猪产业向高端科学生态养殖方向升级发展,养殖区域从养殖密集区向资源丰富、环境承载力较大的区域转移,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镇(街道)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和标准化。

  按照农业部“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五化要求,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项目,加大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力度,加快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环保型饲料、节水、环境控制等先进技术,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排泄物产生量。鼓励支持大中型养殖场采取干清粪、干湿分离工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沼气工程、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等设施;小型养殖场和散养密集区实行雨污分离、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三)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资源,生产有机肥、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等,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发挥沼气工程在清洁能源、生活用能、生态环保、循环农业等方面的纽带作用,鼓励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生产企业建设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厂,研发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沼气处理利用比例。支持规模养殖场流转(协议)土地,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池和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打通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确保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固体粪肥和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在果菜林优势区、粮食主产区,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实行畜—沼—粮(果、菜、林)种养循环,多元化综合利用有机肥,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种养结合、农牧一体、生态循环、绿色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构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

  鼓励支持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培育第三方治理企业,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培育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营运,受益者付费,鼓励建立粪污处理付费机制,保障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五)落实规模养殖场的主体责任。

  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养殖污染治理机制,确保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积极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共同推进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利用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

  (六)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准入管理,对畜禽养殖规划时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七)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做好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认真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能适应超过土地承载能力,合理调控养殖总量。根据省级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

  (八)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机械化、规范化饲养,在源头减量上推行节水节料、雨污分流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行微生物处理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资源条件、畜种和养殖规模,推行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和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九)加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的指导和监管。

  鉴于我市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多,分布广,散、乱、多特点突出,为切实解决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养殖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的目标,加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取得实效,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各镇、街道,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按职责清单落实)

  三、建设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储存配套设施建设。

  摸清畜禽养殖和废弃物处理利用底子,根据养殖场不同养殖畜种、规模、粪污产生量,科学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建设相应的固体粪便储存场(棚)、污水收集贮存池和雨污分流等设施,经堆积、贮存发酵还田利用。(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沼气工程建设。

  生猪规模养殖场、大型肉牛奶牛养殖场、集中处理利用中心等,要建设沼气工程,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沼气,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生产生活利用,沼渣沼液制作有机肥还田利用。大中型沼气要配套建设原料(废水)的收集系统、预处理系统、消化(厌氧)系统、出料的后处理系统和沼气净化、储存、利用系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三)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建设。

  积极培育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企业,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养殖废弃物。(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四)有机肥加工厂建设。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集中处理中心,根据市场需要,建设有机肥加工厂,生产专用有机肥,扩大资源化利用能力。(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五)流转或协议消纳粪污土地面积。

  根据粪污产生量,在养殖场或集中处理中心周边,流转(协议)相应面积的土地,配备抽粪车、铺设液体输送管网、灌溉沟渠等,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六)异地收集利用设施建设。

  率先在高标准粮田、果菜茶、经济林、土地流转大户等特色种植区,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收集异地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引导、支持资源化利用先进典型,示范带动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落实沼气发电入网、生物天然气入网、设施用地、有机肥替代化肥、农用电等扶持政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活动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到标准给予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兴宁供电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科技攻关和技术研究,研发应用新型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持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开发应用环保新型饲料、投入品和菌剂,不断提高饲料转化和废弃物处理利用效率。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大力推广节水、节能、节粮、粪污处理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不断减少废弃物产生量,提高畜禽废弃物源头减量、处理能力和水平、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以畜禽养殖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和转化。(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商务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四)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畜禽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养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养殖企业发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示范带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参与)

  (五)建立奖惩机制。

  市政府将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政府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对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镇(街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责,加大工作力度,合力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



附件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主要参与部门

完成时限

依据

1

修订并公布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7月底

粤办函〔2017〕735号文

2

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组织填报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3

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组织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4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5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6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7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8

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9

根据省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资源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科工商务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10

指导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养殖污染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推进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11

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时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2

制定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委组织部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3

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4

支持探索合作模式创新,培育壮大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的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5

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市县级财政支持,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6

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7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

市发展改革局

兴宁供电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18

探索建立农牧循环生态养殖模式,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19

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0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1

编制、草拟《兴宁市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

兴市府办会函〔2020〕45号

22

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排放、资源化利用、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广力度,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市农业农村局

市科工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3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做好林业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4

加大绿色发展理念、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宣传力度,畅通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附件2

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职 责

1

所在村委

协助辖区镇(街道)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巡查监管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各镇政府

(街道办)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管控主体,负责指导、服务、监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负责开展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设施建设、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管工作。

2.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关闭搬迁、拆除非法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户)。

3. 协助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因养殖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

4. 协助林业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养殖的违法行为。

5. 协助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

3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户、镇(街道)工作人员关于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服务。

4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因养殖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

5

市林业局

负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养殖的违法行为。

6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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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0〕4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42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畜牧大县、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为原则,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治理路径,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农牧结合,多元利用。坚持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平衡、农牧结合,分类探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路径、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因地制宜,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建立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疏堵结合,奖惩并举,协同推进生产发展、种养循环、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美好和畜产品供给稳定。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市政府负总责;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场科学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规模养殖场负主体责任。非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辖区镇(街道)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我市生猪产能有所下降,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和梅州市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措施和要求,各镇(街道)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畜禽养殖、粮食生产、林果蔬菜种植、畜产品加工等,加快恢复生猪产能。在发展生猪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提高牛羊养殖比重,做强家禽业生产;大力发展集约化、生态化规模养殖,引导养殖企业向耕地较多、环境容量较大的区域转移。重点引导生猪产业向高端科学生态养殖方向升级发展,养殖区域从养殖密集区向资源丰富、环境承载力较大的区域转移,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镇(街道)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和标准化。

  按照农业部“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五化要求,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实施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项目,加大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力度,加快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环保型饲料、节水、环境控制等先进技术,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排泄物产生量。鼓励支持大中型养殖场采取干清粪、干湿分离工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沼气工程、沼气发电、有机肥生产等设施;小型养殖场和散养密集区实行雨污分离、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三)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资源,生产有机肥、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等,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发挥沼气工程在清洁能源、生活用能、生态环保、循环农业等方面的纽带作用,鼓励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生产企业建设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厂,研发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沼气处理利用比例。支持规模养殖场流转(协议)土地,在田间地头建设储粪池和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打通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确保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固体粪肥和废水作为肥料还田利用。在果菜林优势区、粮食主产区,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实行畜—沼—粮(果、菜、林)种养循环,多元化综合利用有机肥,打造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种养结合、农牧一体、生态循环、绿色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

  (四)构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

  鼓励支持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培育第三方治理企业,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构建“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培育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营运,受益者付费,鼓励建立粪污处理付费机制,保障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五)落实规模养殖场的主体责任。

  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养殖污染治理机制,确保规模养殖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积极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共同推进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利用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

  (六)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准入管理,对畜禽养殖规划时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七)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做好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认真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能适应超过土地承载能力,合理调控养殖总量。根据省级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治理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

  (八)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机械化、规范化饲养,在源头减量上推行节水节料、雨污分流等技术模式,在过程控制上推行微生物处理等技术模式,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资源条件、畜种和养殖规模,推行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和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九)加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的指导和监管。

  鉴于我市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多,分布广,散、乱、多特点突出,为切实解决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养殖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的目标,加强对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取得实效,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各镇、街道,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按职责清单落实)

  三、建设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粪污收集储存配套设施建设。

  摸清畜禽养殖和废弃物处理利用底子,根据养殖场不同养殖畜种、规模、粪污产生量,科学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建设相应的固体粪便储存场(棚)、污水收集贮存池和雨污分流等设施,经堆积、贮存发酵还田利用。(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沼气工程建设。

  生猪规模养殖场、大型肉牛奶牛养殖场、集中处理利用中心等,要建设沼气工程,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沼气,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生产生活利用,沼渣沼液制作有机肥还田利用。大中型沼气要配套建设原料(废水)的收集系统、预处理系统、消化(厌氧)系统、出料的后处理系统和沼气净化、储存、利用系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三)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建设。

  积极培育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企业,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养殖废弃物。(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四)有机肥加工厂建设。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集中处理中心,根据市场需要,建设有机肥加工厂,生产专用有机肥,扩大资源化利用能力。(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五)流转或协议消纳粪污土地面积。

  根据粪污产生量,在养殖场或集中处理中心周边,流转(协议)相应面积的土地,配备抽粪车、铺设液体输送管网、灌溉沟渠等,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六)异地收集利用设施建设。

  率先在高标准粮田、果菜茶、经济林、土地流转大户等特色种植区,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收集异地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引导、支持资源化利用先进典型,示范带动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充分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工程,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落实沼气发电入网、生物天然气入网、设施用地、有机肥替代化肥、农用电等扶持政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活动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到标准给予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兴宁供电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三)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科技攻关和技术研究,研发应用新型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持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开发应用环保新型饲料、投入品和菌剂,不断提高饲料转化和废弃物处理利用效率。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大力推广节水、节能、节粮、粪污处理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不断减少废弃物产生量,提高畜禽废弃物源头减量、处理能力和水平、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以畜禽养殖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和转化。(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商务局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四)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畜禽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养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养殖企业发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示范带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牵头,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参与)

  (五)建立奖惩机制。

  市政府将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政府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对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镇(街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责,加大工作力度,合力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



附件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主要参与部门

完成时限

依据

1

修订并公布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7月底

粤办函〔2017〕735号文

2

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组织填报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3

做好畜禽养殖直联直报工作,组织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4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5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处罚。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6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监管,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7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别对畜禽养殖场生产备案工作和畜禽养殖场废弃物产生、排放、综合利用备案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8

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9

根据省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分类指导畜禽养殖场采用适合的技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资源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科工商务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10

指导建立规模养殖场统一台账,制定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健全养殖污染疏堵结合、多部门联动的推进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11

执行国家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及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畜禽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时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2

制定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委组织部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3

加强粪肥和沼液科学还田利用,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水肥一体化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4

支持探索合作模式创新,培育壮大粪污处理(配送)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受益者付费的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5

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市县级财政支持,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展改革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6

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税务局

市发展改革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17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

市发展改革局

兴宁供电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18

探索建立农牧循环生态养殖模式,以果菜茶大县和畜牧大县等为重点,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19

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0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绿色发展示范等创建活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1

编制、草拟《兴宁市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

兴市府办会函〔2020〕45号

22

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排放、资源化利用、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广力度,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市农业农村局

市科工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3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做好林业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

国办发〔2017〕

48号文

粤办函〔2017〕

735号文

24

加大绿色发展理念、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宣传力度,畅通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

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2020年

粤办函〔2017〕735号文


附件2

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职 能 部 门

具 体 职 责

1

所在村委

协助辖区镇(街道)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巡查监管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各镇政府

(街道办)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管控主体,负责指导、服务、监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负责开展对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设施建设、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管工作。

2.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关闭搬迁、拆除非法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户)。

3. 协助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因养殖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

4. 协助林业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养殖的违法行为。

5. 协助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

3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户、镇(街道)工作人员关于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服务。

4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因养殖影响环境的违法行为。

5

市林业局

负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养殖的违法行为。

6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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