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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1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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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兴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和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财政部令第35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宁府办函〔2020〕26号)要求,参照相关示范县(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运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市科工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将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市科工商务局完成。市科工商务局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市科工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委托给项目实施企业完成。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完成市科工商务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管理协议终止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将其托管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且完整的情况下,移交给市科工商务局。

  (三)项目实施企业应接受市科工商务局的监督、指导,并按季度向市科工商务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本项目中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在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实施企业使用。在使用期间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并报市科工商务局核查、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特定国有资产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兴宁市实施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在项目合同期内都由项目运营单位代为暂管,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的,项目运营单位等使用人须按原价赔偿;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将国有资产交还市科工商务局或指定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实施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科工商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以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标准。

  第二十条市科工商务局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批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市科工商务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或有意瞒报的项目实施企业,由市科工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项目实施企业,要及时向市科工商务局书面报告,由科工商务局调查核实,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实施企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工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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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1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兴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和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财政部令第35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宁府办函〔2020〕26号)要求,参照相关示范县(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运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市科工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将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市科工商务局完成。市科工商务局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市科工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委托给项目实施企业完成。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完成市科工商务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管理协议终止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将其托管的国有资产,在正常使用且完整的情况下,移交给市科工商务局。

  (三)项目实施企业应接受市科工商务局的监督、指导,并按季度向市科工商务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本项目中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在兴宁市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实施企业使用。在使用期间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并报市科工商务局核查、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针对特定国有资产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兴宁市实施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在项目合同期内都由项目运营单位代为暂管,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的,项目运营单位等使用人须按原价赔偿;项目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将国有资产交还市科工商务局或指定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实施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市科工商务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市科工商务局应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国有资产使用年限以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标准。

  第二十条市科工商务局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未经批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市科工商务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商务局要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或有意瞒报的项目实施企业,由市科工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项目实施企业,要及时向市科工商务局书面报告,由科工商务局调查核实,视情况追究相关项目实施企业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工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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