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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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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市府办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1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26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市政府

1

兴宁市人民政府

2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工作部门

3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4

兴宁市教育局

5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6

兴宁市公安局

7

兴宁市民政局

8

兴宁市司法局

9

兴宁市财政局

10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12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14

兴宁市水务局

15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16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7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18

兴宁市审计局

19

兴宁市统计局

20

兴宁市林业局

21

兴宁市应急管理局

22

兴宁市医疗保障局

23

兴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4

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5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

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

28

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29

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30

兴宁市罗浮镇人民政府

31

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

32

兴宁市新圩镇人民政府

33

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34

兴宁市径南镇人民政府

35

兴宁市罗岗镇人民政府

36

兴宁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37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38

兴宁市宁中镇人民政府

39

兴宁市新陂镇人民政府

40

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

41

兴宁市黄陂镇人民政府

42

兴宁市黄槐镇人民政府

43

兴宁市叶塘镇人民政府

44

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

45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46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


其他部门

47

兴宁市气象局

48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49

兴宁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50

兴宁市工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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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1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市政府

1

兴宁市人民政府

2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工作部门

3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4

兴宁市教育局

5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6

兴宁市公安局

7

兴宁市民政局

8

兴宁市司法局

9

兴宁市财政局

10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12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14

兴宁市水务局

15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16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7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18

兴宁市审计局

19

兴宁市统计局

20

兴宁市林业局

21

兴宁市应急管理局

22

兴宁市医疗保障局

23

兴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4

兴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5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

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

28

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29

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30

兴宁市罗浮镇人民政府

31

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

32

兴宁市新圩镇人民政府

33

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34

兴宁市径南镇人民政府

35

兴宁市罗岗镇人民政府

36

兴宁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37

兴宁市大坪镇人民政府

38

兴宁市宁中镇人民政府

39

兴宁市新陂镇人民政府

40

兴宁市刁坊镇人民政府

41

兴宁市黄陂镇人民政府

42

兴宁市黄槐镇人民政府

43

兴宁市叶塘镇人民政府

44

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

45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46

兴宁市龙田镇人民政府


其他部门

47

兴宁市气象局

48

兴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49

兴宁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50

兴宁市工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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