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