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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2〕9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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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兴宁市“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扎实推进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全面完成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2021年10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兴宁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及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分工,指定1名对外联络员,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全市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考核自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负责全市考核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各单位,研究处理我市生态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审查批准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考核工作,组织编制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并按时上报,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按时保质完成考核需要的监测工作并上报监测数据。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减排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管理工作。加大污染源的治理与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拒绝重污染项目进入本地区。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营造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自查报告有关编制工作。提供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的相关材料。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报送的指标数据、佐证材料、照片等有关资料,审核指标数据的有效性,按规范要求将考核需要的数据、材料、照片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系统,完成自查报告编制和装订等工作,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自查报告。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四)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执行上级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有利于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度和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开展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工作,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积极争取上级各方面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供考核需要的相关数据材料等。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五)市财政局。

  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工作经费预算,将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生态功能区考核监测工作费用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断加大我市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生态考核工作经费。

  负责填报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县域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提供佐证材料;提供人大预算文件、科目明细、支出凭证等。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六)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制定我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规划,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土地执法管理,从严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重拳打击偷采稀土行为,足额征收生态环境保证金,加大对矿山生态恢复工程的投入。

  负责填报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指标证明材料和提供耕地面积、荒漠化面积、荒漠化治理面积、土地利用信息等数据。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材料。提供考核年负责已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七)市林业局。

  监督管理和保护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从严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建设行为。加强生态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大力实施碳汇林、景观林、防护林,积极发展经济林,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行为。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和日常巡查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积极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和建设,确保我市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负责填报林地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新建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材料。提供考核年负责已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八)市水务局。

  组织实施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负责市管河道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生态环境污染。严查盗采河砂违法行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建立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保护机制。负责指导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监管全市河流、湖(库)水上漂浮物的清理和执法工作,防止污染河流、湖(库)水质。加大对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积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负责填报水域湿地、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等证明材料。提供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元GDP耗水量等数据。提供负责建设或管理的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立项文件、验收文件及正常运行的相关材料。提供考核年负责已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我市环境综合治理与修复项目,加大生态工程建设力度。负责落实城区施工报建后建筑工地做到“六个100%”。指导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预案,负责做好中度以上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有关扬尘控制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美丽乡村。

  提供污水管网覆盖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的相关材料。提供考核年负责已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工作。加强对市垃圾填埋场、静脉产业园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扬尘洒水控制等管控工作。按职责抓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对城区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占道经营引起的环境问题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城市清洁绿化美化工作。

  负责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供考核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提供考核年负责已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指导化肥、农药科学合理施用,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我市受污染耕地排查,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防止病死畜禽尸体严重污染环境。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水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点)工作。合理规划我市畜牧养殖产业,控制养殖总数,积极发展生态畜牧养殖。

  负责填报草地、化肥利用、农药利用、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等相关材料。提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的相关材料。提供考核年负责已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十二)市统计局。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填报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提供镇(街道)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县域总人口数、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单位GDP能耗、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播种面积等社会、经济基本信息数据。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十三)市气象局。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负责提供考核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数据。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十四)市工业园管委会。

  加强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环境安全管理,防止园区内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提供工业园区污染处理厂(叶塘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记录等相关材料。完成其它考核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等。

  三、保障工作经费

  将考核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人大报告预算,由市财政局每年保障不少于150万元的生态考核工作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计划

  (一)考核当年10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负责的数据、佐证材料、照片等报送到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联系人:王志龙,联系电话:15007534890)。

  (二)考核当年10月31日前。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相关单位报送的数据材料汇总、整理、审核,编写自查报告,并按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考核当年12月10日前。迎接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市生态考核工作的现场核查。

  (四)考核次年3月31日前。迎接国家生态环境部对我市生态考核工作的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考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部门对填报的数据、佐证材料、照片等要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数据填报应当规范、完整,注意数据单位和保留小数位。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分别按要求拍摄近景、远景、全景照片。提供5张以上照片,照片格式为jpg,尺寸不得小于2500×1500像素。

  (三)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各部门要按照有关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认真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积极筹集和用好资金,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发挥工程的最大生态环境效益。

  (四)严格奖惩。每年将各部门的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因人为因素造成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下降,严重影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将严肃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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