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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2〕10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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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兴宁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科学完善、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是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实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将全面提高我市畜牧行业无害化处理意识,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净化畜牧行业生产环境,减少生态环境污染,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畜牧业发展安全。

  二、工作任务

  全面推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屠宰场、运输环节等的病死畜禽,均由梅州市兴合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兴宁市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单位,特许经营期至2050年底)进行集中收集并处理,确保有效灭杀病原体,全面禁止深埋、化尸池、焚烧等传统简陋的处理方式。

  三、工作内容

  (一)集中无害化处理对象。

  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包含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

  1.畜禽养殖环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等的病死畜禽;

  2.畜禽屠宰环节:畜禽屠宰场(厂)等的病死畜禽及病害肉产品;

  3.畜禽运输环节:畜禽运输单位、个人等在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

  4.按要求或规定需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

  上报受理→现场收集→运输消毒→集中处理。

  (三)集中无害化处理要求。

  1.收集方式:运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病死畜禽报案、收集、取证、补贴拨款等诸多环节提供及时准确信息,实现处理流程全覆盖,处理监管一体化。监管平台上线后,病死畜禽头数、牲畜标识、拍照等步骤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收集人员负责收集并上传监管平台,监管人员在线核实后签名确认,若出现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使用监管平台等特殊情况,可线下核实后签名确认。

  2.收集地点:由养殖场(户)、屠宰场、运输单位等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集地点,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与养殖生产区有一定的防控安全距离;

  (3)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不造成破坏性影响(如疫情传播、环境污染等);

  3.消毒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收集车辆在出厂前,必须进行全车消毒;收集人员必须对每个收集场地进行消毒;每次消毒工作应拍照片或视频,上传至监管平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定时检查车辆消毒情况;养殖场(户)、屠宰场、运输单位在完成病死畜禽交接工作后,应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全面消毒,落实防疫防控制度,做好杀菌灭源工作。

  4.处理费用:养殖环节病害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肉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将依照相关病死动物无害化补贴政策所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其他未涉及政策补贴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主体责任单位或个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协商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和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联防联动机制,共同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责任主体。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协调推动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将养殖、屠宰、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企业(场)和个人的病死动物及产品规范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列入补贴及补助项目审核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保险行业应将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出险理赔的审核项目。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细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三)加强联合执法。

  各镇(街道)和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及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由办案单位联系梅州市兴合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加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养殖及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监督和举报,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兴宁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流程

  附件

  兴宁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流程

  为有效落实和监管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工作的操作性,我市建立了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无害化过程中病死畜禽报案、收集、取证、补贴拨款等诸多环节提供及时准确信息,实现处理流程全覆盖,处理监管一体化。监管平台上线后,病死畜禽头数、牲畜标识、拍照等步骤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收集人员负责收集并上传监管平台,监管人员可在线核实后签名确认,若出现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使用监管平台等特殊情况,可线下核实后签名确认。

  一、报告受理

  (一)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畜禽运输单位或个人发现病死畜禽后,拨打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处理电话:0753—3235808。

  (二)梅州市兴合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梅州兴合公司)接报后联系报告人,24小时内安排收集人员完成收集,受理当日收集有困难的,与报告人沟通衔接,并告知报告人采取有效防疫处理措施。

  二、现场收集

  (一)病死畜禽处理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应遵循防疫要求,将病死畜禽转移至收集地点。

  (二)梅州兴合公司派出收集车辆到达收集地点,现场确认处理数量、动物标识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拍照确认(拍照或者摄像时,须做到数量、畜禽体及标识清晰可辨),并上传照片至平台,提交镇(街道)监管人员审核(监管人员须当天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收集人员负责将病死畜禽收集并转运至梅州兴合公司。

  (三)若出现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在监管平台处理等情况,养殖场(户)或屠宰企业负责人、收集人员、监管人员三方应现场协商确认,形成纸质证明材料,并做好拍照记录后,装载收集。同时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把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到兴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核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登记表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汇总造册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上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和梅州市财政局。

  三、装载运输

  (一)梅州兴合公司的收集车辆在出发前,必须进行全车消毒;收集人员对每个收集场地必须进行消毒;每次消毒工作应拍照片或视频,上传至监管平台;养殖场(户)、屠宰场、运输单位在完成病死畜禽交接工作后,应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全面消毒。

  (二)装载完毕及时锁闭厢门,检查厢门密封情况;不得装载或混入其他物品;严禁在入库前将装载的病死畜禽卸货。

  (三)收集车辆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人口、养殖密集区。

  四、交接入库

  (一)收集车辆回厂后,进行入库操作,驻场监督员进行审核。处理流程结束后,自动生成相关统计报表。

  (二)病死畜禽入库后,应按照分类摆放、方便出库的原则合理存放,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库存存入其他物品。

  (三)贮存库的温湿度应符合贮藏要求,防止无害化处理前畜禽尸体腐败。

  (四)收集单、入库单、影像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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