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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3〕8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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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兴宁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兴宁市委八届七次全会、兴宁市高质量发展暨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动员大会工作部署,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作”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粤发〔2022〕20号)、《梅州市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方案》《梅州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支持我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金融环境,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要素保障,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持续有力推动更高水平金融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金融业得到跨越式发展,总体实力明显增强,金融业增加值力争占全市GDP的比重达8%以上。存款余额达545亿元以上,年均增速达8%以上,贷款余额达355亿元以上,年均增速8%以上。全市保费收入达到2.5亿元。股票基金证券交易规模达1500亿元以上,力争新增上市后备企业1家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1. 加快推进兴宁市金融改革。建设体系完善、机构健全、市场有力、人才活跃的现代金融体系。增强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促进金融产业化发展。加强政府金融工作力量,推动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发展壮大现有金融机构,加快推进金融“招商引资”工程,鼓励、支持大湾区持牌金融机构在兴宁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建设金融专题数据库,加快打造市政府主导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特色化、精细化、定制化的数据服务。提高金融数字化水平,推进全市范围内数字人民币应用创新试点。(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制造业当家、科创驱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2. 大力推进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探索“牵头行”服务模式,为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医疗、漆包线、新材料等战略性产业企业的支持,扩大技术改造信贷规模,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兴宁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金融服务功能。指导金融机构通过“粤信融”征信平台做好创造性、差异化征信供给,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与“政采贷”服务。(市科工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

  3. 实施“金融+科创”工程促进金融、科技、产业高质量循环。建立科技创新领域相关名单及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市科学技术协会作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扶持科技型企业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推动科技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创新,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推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市科工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府研究室、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住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4. 推动上市公司合规、增量、提质发展。对照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的板块定位、主体资格、规范运作、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加强与上级金融部门对接,组织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参加证券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资本市场业务培训,持续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提高上市后备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识。动态调整上市后备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优先股等方式实施再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的金融支持。(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房地产与金融形成良性循环。

  5. 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指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支持优质房企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兴宁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支持租购并举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长租房市场发展提供多样化信贷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稳投资、促消费,加强对经济增长的金融服务保障。

  7.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对接用好上级水利部门投融资政策,加大水利投资资金支持和筹措力度。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商业配套融资,探索拓宽普通国省道、四好农村路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筹融资渠道,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着力支持市政配套、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信贷支持污水处理、清洁能源等领域项目的优势,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投入。强化对功能型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提供合适融资渠道。(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商务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强化对提振消费扩内需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合理降低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满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重点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等消费,优化对新市民金融服务,推动居民消费信贷有效需求稳步回升。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和信用贷支持力度,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聚焦“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金融“活水”促进强市、兴镇、富村。

  9. 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为抓手,发挥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用。强化政府与政策性银行的战略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为县域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融资融智优势,提前介入重大项目规划,协助政府整合资源要素,制定整体融资支持方案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有力有序推进项目融资工作。督促政策性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做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贷)后管理。持续跟踪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执行效果,提高资金支付率,发挥对经济整体向好的支撑作用。(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落实“金融倍增工程”,加大对产业有序梯度转移的金融支持。积极对接《广东省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组建总体方案》。借助广梅对口帮扶,力促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联合广州实力企业、本地国企共同设立广兴预制菜产业投资基金。推动金融机构针对主平台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定制专门的信贷(金融)产品,为主平台开发建设提供大额、长期、低息金融资本,“以投促引”“以投促产”助力产业梯度有序转移。(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工业园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落实《梅州市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指南》,解决乡村振兴经营主体无法快速获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特色产品信息的问题。强化涉农领域融资对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道路交通、乡村碧道、通信设施、农村电网改造、乡村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项目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我市现代农业品牌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土地整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国家级试点项目,让“金融活水”助推改革取得更大成效。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农融通”平台加强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对接,开展信用村评定及“整村授信”工作,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引导保险机构聚焦特色农业全链条的风险管理,创新地方特色涉农保险产品,拓宽农险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完善考核评估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吸引金融资源反哺乡村。支持完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优化风险补偿方式和程序,提高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入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责、权、利分配和分担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小微金融服务的激励机制以及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严防道德风险。(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美兴宁生态建设。

  13. 积极打造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设置专岗专职等,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支持高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组织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申请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降耗升级、绿色转型提供贷款,对产业园区循环化、绿色化改造给予重点授信支持。积极争取碳普惠试点,探索推动企业碳账户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工业园管委会、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人民银行兴宁市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5.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对标对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纪律上全面强化严的氛围,坚决、高效落实各项重大金融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统筹谋划金融全面发展。

  16. 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和“一盘棋”思想,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化解机制,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合力处置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对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态势,落实党委政府责任和各职能部门主(监)管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安全保障。

  17. 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凝聚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任务、细化分工、定期研判,依法依规协调解决项目审批、用地、用工、环保、税收、资金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实落地。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政策发布、政策解读以及举办多种形式的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等宣传方式,推动金融政策走进园区企业、走进农村农民,营造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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