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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兴市府办〔2023〕1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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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持续激发活力动力,助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办法》有效期延长3年。在延长实施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办〔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省、梅州市培养和输送更多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参加国家级和国际级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兴宁籍运动员,及该运动员在我市训练学习期间的教练员(组)。

  (二)代表我市或由我市组队代表参加地(市)级、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及该运动员(队)的教练员(组)。

  (三)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生)输送单位。

  (四)足球项目的奖励,按兴宁市推进创建足球特区建设奖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运动员奖励。

  (一)凡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国际级80000元、50000元、30000元,亚洲级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国家级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省级20000元、10000元、5000元奖励。

  (二)凡参加地(市)级以上单项锦标赛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国际级20000元、10000元、5000元,亚洲级10000元、5000元、3000元,国家级5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2000元、1000元、500元,地(市)级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

  (三)凡参加地(市)级以上的其他比赛(如调赛、联赛、杯赛等)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国际级10000元、8000元、5000元,亚洲级5000元、3000元、2000元,国家级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1000元、500元、300元,地(市)级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四)凡参加集体项目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依照前三款规定的奖励金乘以参赛运动员人数给予全体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教练员(组)奖励。

  (一)凡带队参加地(市)级以上比赛取得前三名的教练员(组)依照第四条运动员奖励标准总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在我市训练学习期间的教练员(组)依照第四条运动员奖励标准总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分别参加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分别计算奖励,但获团体总分奖的不另计算奖金。

  第七条  输送奖励。

  (一)每输送1名学生到本市业余体校训练,并代表兴宁市参加梅州市运动会,奖励输送学校200元,教练300元。

  (二)每输送1人到梅州市体校等训练单位(梅州安排兴宁承办项目除外),并代表梅州市参加省级比赛,奖励教练员1000元;由学校直接输送的,直接奖励运动员输送学校教练员1000元。(以梅州市级文件为准)

  (三)我市运动员输送到省级训练单位,并代表广东省参加国家级比赛,每输送1人奖励教练员8000元;由学校直接输送的,直接奖励运动员输送学校教练员8000元。(以广东省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奖励审批及经费。

  奖励申报审批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九条  其他。

  (一)实行运动员“三集中”的带队教练员按“三集中”运动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市业余体校教练员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在梅州市级以上(含梅州市级)赛事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三)参加梅州市运动会的比赛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获奖运动员不含代表企业、俱乐部或其他商业性比赛参赛运动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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