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2〕20号)的文件精神,推动新时代我市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化对语言文字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兴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语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梅州市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增强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定期会商研究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相关重要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谢明扬 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刘野青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郭远林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黄佑鹏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邓超明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伍海波 市公安局政委 曾洪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国彬 市科工商务局党组成员 刘科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伟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凯波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朱碧锋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刘远彬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郭新荣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曾维添 市科协副主席 何文韬 团市委副书记 杨 凌 市妇联副主席 刘俊锋 市残联三级主任科员 市语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曾洪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彭崇峰同志为副主任。 三、市语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研究确定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政策,确定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重大议题,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统筹协调部门间的重大语言文字活动,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教学。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汉语文教材、报刊、辞书等出版物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情况,指导开展编辑、记者、校对员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制定并监督落实汉语文出版物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检查制度;市委网信办负责引导公民在网络上文明、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导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三)市委统战部负责联系港澳和海外有关社团,指导推动涉港澳涉侨语言文化交流和华文交流推广等活动;负责民族工作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四)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在科学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文献创作、科学普及交流中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配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动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商贸服务行业和经贸活动中宣传推广使用普通话。 (五)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户籍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六)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地名、地名标志、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负责地名审音、定字及少数民族语地名的音译转写工作。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提升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组织指导技工院校教师、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规范车站及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 (九)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纳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质量检查制度和播音员、主持人出镜记者持证上岗制度,指导开展播音员、主持人、出镜记者的普通话培训测试;负责管理和监督文化场馆、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单位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用语用字,指导开展话剧演员、导游员、讲解员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规范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用语用字,对全市运动员提出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指导开展医务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名称、广告以及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标志、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十二)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科研水平。 (十三)团市委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大中小学生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实践活动。 (十四)市妇联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城镇和农村妇女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十五)市残联负责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使用,组织和指导各地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骨干队伍培训,推进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技术产品开发。 四、工作机制 (一)市语委作为专项工作小组,不纳入市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二)市语委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股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三)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向市语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