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和省政府落实十件民生实事要求2011年须实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的工作目标,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供养标准按照各县(市、区)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供养资金增加部分,由市负担15%,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迅速落实好此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开创我市五保工作新局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
民政 保障 标准 通知 |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
2012年2月22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