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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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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2〕19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2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水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兴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人为新的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颁布)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

(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农业开发、林业开发等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

(四)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工程以及开办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如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土地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上述限额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家、省级批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梅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立项、审批、发证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组织技术评审的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建设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立项等其他有关手续。

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的,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等相关许可手续,农业部门不予进行项目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水工程的项目不予受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为前提的其他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项目属重点项目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业主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在工程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文件中单列水土保持设计专篇;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损坏植被,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执行。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71日起实施。













































主题词:

水利 水土保持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梅州市水务局,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26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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