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2〕20号 兴市府办〔201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经管股反映,联系电话:3381271。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 兴宁市农业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0〕536号)、《广东省种养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和《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选拔一批带动能力较强、组织机构较健全、运行机制较规范、分配机制较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条件 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依法登记二年以上,证照齐全,取得法人资格,并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二)合作社农民成员占80%以上,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带动农户50户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及设施。 (四)组织机构较健全,运行机制较规范。 (五)从事产业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较强。 (六)依法诚信经营,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三、考核内容与评选标准 (一)考核内容。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进行考核。考核内容8项指标:社员数量、组织机构、办公条件、带动农户数、制度建设、服务体系、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具体详见《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附件2)。 (二)评选标准。市级示范合作社应达到“四个有”标准: 1. 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①有规范的章程和制度;②有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③有规范的社员管理;④有规范的民主管理。 2. 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①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按要求办理免征税手续;②有明晰的股权关系,社员自愿向合作社出资。 3. 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①有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②有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③有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④有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⑤有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⑥有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4.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①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账核算管理。②有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供应价格原则上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③有规范的盈余分配,盈余按成员出资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 四、评选程序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确定。 各镇(街道)经管站对照《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进行初评,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 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由市政府发文、授予牌奖,今后申报上一级示范项目必须从示范合作社中择优推荐。 六、申报材料 各镇(街道)经管站应按规定时间将拟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材料送至市农业局。 (一)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表(附件1)。 (二)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成员名册。 (五)章程、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六)当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七)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附件:1. 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表 2. 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 主题词: 农业 专业合作社△ 评选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2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1 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 注册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成员人数 其中农民人数 带动农户数 主要经营项目 有否统一制定执行一套生产标准 有否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 获得何种(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认定认证 获得何种(优质农产品、名牌、商标)称号或组织荣誉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概况(1000字以内,可另附页) 镇(街道)初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农业局评选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兴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评评分表 被评合作社名称: 序号 项 目 考核标准 得分 备注 1 社员数量 及构成 (13分) ①成员20-29名,得5分;成员30名以上,得6分。 ②农民社员占社员总数的80%~89%,得4分;农民社员占社员总数的90%以上,得5分。 ③有成员名册,得2分。 2 组织机构 (9分) 成员大会每年只召开1次,得1分;召开2次以上,得3分。 设理事会,得3分。 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得3分。 3 办公条件 (3分) 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挂牌,得 lt;, SPAN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lang=EN-US gt;3分。 4 带动农户数 (7分) 通过收购、订单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特色产业50-99户的,得5分;100户以上的,得7分。 5 制度建设(18分) ①有规范的章程,得3分。 ②设立成员账户,对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交易额(量)及时记载,得3分。 ③有财务管理制度,得2分。 ④财务报表齐全、准确,得3分。 ⑤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得5分。 ⑥有会议记录,得2分。 6 服务体系 ①合作社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基地),得3分。 ②合作社有自己的品牌,得3分。 ③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低于50%的,得2分;比例为50%以上,得3分。 ④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低于50%的,得5分;比例为50%以上,得8分。 ⑤统一制定执行一套生产标准,得3分。 ⑥统一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辅导,得3分。 ⑦获得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定认证的,每项得2分,但合计不超过6分。 ⑧获得优质农产品称号或组织荣誉的,每项得2分,但合计不超过6分。 7 销售经营情况 ①种植类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养殖类年销售额达15万元以上,得3分。 ②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的,得2分。 ③合作社参加地级市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得2分。 8 收益分配 ①成员比同类经营非社员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得2分。 ②每年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得2分。 ③提取公积金后,每年按交易额(量)等规定记载到社员的账户中,得2分。 ④年收益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交易额(量)返回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得2分。 合计 100分
(35分)
(7分)
(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