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9号)、省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41号)和《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应当围绕切实简政减负,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的目标,重点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清理工作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门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要从促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实现梅州绿色经济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各镇(街)、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或者拟废止的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填好相关表格(见附件)后,于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汇总全市清理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梅州市法制局。
各镇(街)、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联系人:刘惠兰:3333634,传真:3333634)。
附件:1. 清理涉企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企业 文件 清理 通知 |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11年8月31日印发 |
附件1
清理涉企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文件种类 |
共审核件数 |
拟保留件数 |
拟废止件数 |
拟宣布失效件数 |
拟修改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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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3
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4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文号 |
发布机关、日期 |
修改理由及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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