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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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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09〕46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兴宁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3265536。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兴宁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使农村(城镇)老年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目标。
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力争在2010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末适龄参保人群覆盖率达30%以上,让群众得到实惠,使老年农民生活得到相应保障。
(三)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企业职工、村干部、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老年居民包括城镇居民等群体,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大类多项目的养老保险制度,整体推进,逐步达到全面覆盖的要求。
2. 多方筹资,持续发展。按照个人、集体、政府多方负担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补助。市政府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和支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建立健全资金储蓄积累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 保障基本,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可从低标准、保基本起步,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参保人员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 政府引导,积极推动。在推进实施过程中,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政策引导、资金引导和加强宣传工作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及以上、具有兴宁市户籍的农村(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制度的模式和基本内容。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模式。
1. 参保缴费办法。
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居民按照如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不满60周岁的农村(城镇)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制度实施一年内可由本人选择趸交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
(2)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城镇)居民,在选择一次性趸缴费的方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3)缴费方式。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的6月,参保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市内各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申报缴交。
2. 费用筹集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
(1)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农民个人按6%比例征缴,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2)政府补贴。梅州市、本市两级政府每月各按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
3. 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退保,不允许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申请全部转移。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 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现超60周岁人员趸缴的除外)。
(2)养老金待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省转移支付和梅州市和本市补贴部分构成,省转移支付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实施。
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申领养老金的上年度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为基数,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加发0.5%。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3)死亡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丧葬补助费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业务经办与基金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具体业务经办。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居)居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组织领导及相关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生活、增进百姓福祉的基本要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与时俱进,统一思想,充分认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前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全力推进。
(二)明确步骤,有序推进。
根据省、市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 摸底调研阶段(2009年7月1~15日)。
摸清底子,在7月15日前,摸清全市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和意见、建议,掌握农民家庭结构、经济收入、缴费能力以及参保愿望等,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基础资料。
2. 制度设计阶段(2009年7月15~24日)。
(1)认真测算。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要以省、市指导意见为框架,围绕“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百姓能接受、财政能承受”的原则,认真做好收支资金测算工作。
(2)制订《兴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
3. 启动准备阶段(7月24~30日)。
(1)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要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制定好相关业务制度和具体操作实施办法。
(2)构建征缴服务网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确定好保费征缴办法和经办流程,要充分调动镇、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基层平台的优势和作用。
(3)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对全主市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镇村干部、村劳动保障劳保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政策宣传培训,培养一批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骨干力量。
(4)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和入户讲解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启动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 全面实施阶段(8月1日开始)。
(1)8月18日召开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动员。
(2)继续加强宣传动员。市、镇、村上下联动,采用横幅、标语、送戏下乡和咨询活动等形式,继续加强宣传,组织工作组深入到全市各镇(街道)、村进行宣传发动,将政策送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村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全社会的认同、参与和支持。
(3)建立各级各部门挂钩推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镇挂钩工作组和市直部门挂钩扶贫工作组的作用,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全力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村组干部要积极配合并带头参保。
(4)全力做好经办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要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三)加强保障,落实责任。
1. 成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 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工作全面开展。
(1)市委办、市府办:负责指导工作方案实施,定期对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2)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免费播放宣传。
(3)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市财政局: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市公安局: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城镇)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全市农村(城镇)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具体实施;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经办管理工作。
(7)市人事局:负责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8)市统计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问卷调查,负责及时公布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推进覆盖面提供依据。
(9)市国土资源局:协调镇、街道、村对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
(11)市民政局:负责回乡务农退役士兵的服兵役年限等审核、确定工作。
(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市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任务层层分解到村(居),确保任务的完成;要召开动员大会,负责本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农村居民参保的发动、组织工作。
(13)各社会群团组织,市直和省、市属驻兴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帮助特困群众解决缴纳保险困难的问题。
3. 加强农保经办机构建设。
(1)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求,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增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股,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2)理顺劳动保障所的管理体制,稳定劳动保障队伍。劳动保障所所长任命、人员调动,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镇劳动保障所编制、人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前各镇要结合实际,安排好办公场所,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3)安排工作经费。市、镇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启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市将参保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再由镇分解落实到村(居),同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责任范围。
(2)建立协调机制。在积极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的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市委办、市府办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和参保覆盖情况,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我市达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


主题词:农村 保险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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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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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2009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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