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优秀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教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兴宁市优秀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梅州、省、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市业余体校教练员和各学校体育教师。 第二条 奖励办法 (一)凡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训练的带队教练员及学校体育教师,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训练补助。实行运动员 三集中 的带队体校教练员按 三集中 运动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凡带队参加省、梅州市比赛获奖的,对教练员给予奖励:获省级比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梅州市级比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同时,对参赛运动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学校、教练员给予奖励: 1.每输送1名学生到本市业余体校训练,奖励上送学校500元; 2.每输送1人到梅州市体校,录用并训练半年以上的,奖励教练员1000元; 3.输送蹦床(板上和网上)运动员代表梅州市参加省青少年蹦床锦标赛的,每次奖励每位带队教练员2000元; 4.每输送1人到中乙、中甲、中超足球队,或到省体工队、省体校等省级训练单位,连续训练半年以上的,奖励教练员5000元。 (四)将市业余体校教练员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在梅州市以上(含梅州市)赛事中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彰。 第三条 奖励审批及经费 体校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的各项奖励和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体育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