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24号)等精神,设立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将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燃气、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和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市综合管理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梅州市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景观照明、燃气、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景观照明、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排水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燃气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公园、游乐园、风景区、动物园、植物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区临时开挖、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及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协调;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督查,依法查处违反建设法规、规章的行为。 (九)负责综合协调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十)参与市政府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督办、综治、统计、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办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及聘评、工青妇、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二)执法监督股。 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景观照明、燃气、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协调;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督查,依法查处违反建设规划、规章的行为;负责综合协调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市政管理股。 研究拟订市区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景观照明、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临时开挖、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四)公用事业股。 负责编制城市广场、园林绿化、景观照明、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公园、游乐园、风景区、动物园、植物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府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 (五)市容环卫股。 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场所的垃圾清扫、保洁及市内垃圾清运等市容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及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正职5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其章程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公用事业局,将原市公用事业局人员 连人带编 划入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规定。 1.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领导和管理。 2.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领导和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