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兴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梅州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保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稳定发展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梅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各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点、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整治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二、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市安委会视情况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所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省、梅州市的统一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办。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 1. 全面摸排风险点、危险源。根据国家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 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研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市安监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局、市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60号)要求,推进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追溯体系信息系统运用。(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4. 加强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督促有关企业组织辨识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 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巩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落实建议措施。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按职责牵头,市发改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和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8.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市安监局、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 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提升统筹协调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0.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1. 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和燃气产业布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综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2. 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燃气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综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3. 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工商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禁止在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4.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 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 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必须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规定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燃气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和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1.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 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相关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兴宁支行、市银监办、市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3.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相关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4.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落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的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监管人员配比,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5. 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6. 推进科技强安。引导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安全技术。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加快推动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和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27.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和经济赔偿功能,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科工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办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8. 推进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电子图。按照上级规范要求,推进建立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电子图,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市安监局牵头,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完善推进) 29. 对接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0.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实现应急处置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市安监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1. 完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应急体系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2.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安监局牵头,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3.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4. 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积极配合省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市安监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5. 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细化任务。 (二)密切合作,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形成治理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安委办,传真:3334728。 (三)注重宣传,夯实治理工作基础。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力度,全面提升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实效。市安委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次治理工作作为2017—2019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请各镇(街道)、市有关单位在综合治理期间每季度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和2019年10月底前分别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市安监局综合股。联系人:周小珠,联系电话:3332313,传真:333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