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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8〕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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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4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410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713号)精神,设立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市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稳步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5.加强辖区内食盐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拟订食盐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食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负责组织查处食盐违法案件;承担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食用盐,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省、梅州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

(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食品经营(含流通、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监测经核准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扶贫、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编制机关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财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秘股。

负责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组织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省、梅州市、兴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检查;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四)食品生产监管股。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和负责生产加工环节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食品强制检验工作;负责办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投诉举报工作。

(五)食品经营监管股。

负责经营(流通、餐饮)环节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职责;掌握分析经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测经核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行政审批的现场核查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办理食品经营环节的投诉举报工作。

(六)食用农产品监管股。

负责权限内食用农(水)、林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掌握分析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全市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相关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办理食用农产品的投诉举报工作。

(七)药械化监管股。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配合实施药品生产、中药饮片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法监督管理经批准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掌握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测经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质量和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测经核准的化妆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备案)的现场核查工作,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工作。

(八)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研究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制定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负责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局直接实施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执法监察股。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指导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指导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受理对食品药品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培训学习工作。

(十)稽查局。

负责受理、登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工作;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拟定、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样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6名,其中:局长(市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1名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1名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稽查局局长1名(副科级),稽查局副局长3名;正股长9名,副股长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党组织和群团按其章程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兴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涉及的运输、藏贮环节,专业从事储存和运输活动的企业(如物流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运输、藏贮行为按照承担主体确定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行为的监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关于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流通和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力度。卫生和计生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犯罪活动。

关于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职责。涉及法律法规与现行分工不一致的,在相关法律修订前,由相关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确保工作延续性。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门可以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具体执法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职责。按照《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维持现行分工不变。

2.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4.与市科工商务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梅州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组织编制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盐业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盐业行业结构的调整、盐业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监测、分析盐业行业经济运行态势,保证盐业行业发展稳定;负责工业盐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信息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食盐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拟订食盐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食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负责组织查处食盐违法案件;承担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5.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监管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摊贩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6.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派出机构。

全市设8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股级,名称规范为:兴宁市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年度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计划并实施。

3.配合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稽查执法和打假工作;负责报送辖区内的食品药品案件监管数据和信息;协助开展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安全事故的调查及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工作;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制定辖区内药品抽检计划并实施。

4.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安全教育和其他培训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协管员的培训教育、业务指导等工作。

5.协助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

6.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7.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派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辖范围一览表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地址

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名)

管辖

范围

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所长

副所长

1

永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永和镇

5

1

1

永和镇、宁中镇、径南镇

2

坭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坭陂镇

4

1

1

坭陂镇、刁坊镇

3

水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水口镇

4

1

1

水口镇、新圩镇

4

罗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罗岗镇

4

1

1

罗岗镇、罗浮镇

5

黄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黄陂镇

4

1

1

黄陂镇、黄槐镇

6

龙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龙田镇

5

1

1

龙田镇、合水镇、石马镇

7

叶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叶塘镇

4

1

1

叶塘镇、新陂镇

8

大坪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大坪镇

3

1

1

大坪镇

合计

33

8

8

(四)事业单位。

兴宁市餐饮安全监督所为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益一类正股级事业单位,现更名为兴宁市食品经营监督所,编制22名,领导职数13副,人员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市食品经营监督所主要任务:负责全市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相关工作;督促全市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参与全市食品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市食品经营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的食品经营安全保障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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