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严格评审,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的第九批兴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7处),现予公布。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九批兴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第九批兴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